各党总(直)支:
现将《中共浙江省纪委、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<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(浙纪发[2011]8号),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通知要求,认真贯彻执行。为认真贯彻该通知的要求,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一、学校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(含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已不再担任现职、但尚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干部),请按规定认真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,并于2011年10月8日前交组织部办公室(行政楼708)。
二、我校第一次填报时间为2011年9月,《表一》第(3)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,《表二》第(1)项、第(2)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,《表一》、《表二》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现状。以后逐年填报时,《表一》、《表二》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。
三、《表一》第(1)项“婚姻变化情况”,2011年9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,包括未婚、已婚、离异、丧偶等,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,包括结婚、再婚、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。已婚的2011年9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、出生年月、政治面貌等内容。婚姻情况有变化的,应填写变化的时间、原因;如无变化,则填写无变化。
(详细填写说明请找总支书记查阅相关纸质材料)
附件:1、关于转发《关于印发<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关于
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>的通
知》的通知(浙纪发[2011]8号)
2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(中办发
[2010]16号)
3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(一)
4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(二)
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