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党总(直)支:
日前,中组部印发了中组发〔2008〕3号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(具体见附件1),对党费收缴标准作了调整,现结合我校实际,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计算基数
1、在岗教职工党费计算基数:每月7日发放工资的前四项之和扣除同城岗贴和税款(同城岗贴标准详见附件2),计算公式如下:
党费计算基数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省岗贴+保留贴-同城岗贴-扣税款
2、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另行通知。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比例
1、在岗教职工每月交纳党费参照以下比例:党费计算基数3000元(含)以下的按0.5%,3000-5000元(含)的按1%,5000-10000元(含)的按1.5%,10000元以上的按2%的比例交纳党费。
2、离退休人员每月交纳党费参照以下比例:党费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.5%、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3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0.2元。
三、有关要求
请各党总支督促做好党费收缴调整工作,各党支部组织委员尽快按新标准对支部成员党费进行测算,报党总支汇总,各党总支汇总后填写《党费汇总表》(附件3)于6月6日前报组织部备案。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份执行。
附件:
1、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
2、省岗贴、同城岗贴对照表
3、党费汇总表
中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
二○○八年五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