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时评:高度警惕“集体腐败”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8-04-06浏览次数:442

    新华网长春4月6日电(记者鲍盛华李亚彪)在反腐败过程中,人们常能看到这样一个现象:查处一个腐败分子,带出一片“腐败群体”。这一现象频频发生说明,遏止“集体腐败”是反腐败的重要新课题。

  原吉林省委副秘书长、白山市委书记王纯因腐败锒铛入狱,他自称家庭财产中有18万元是各类“奖金”收入。如什么“年度审计特殊贡献奖”“计划生育双向双轨奖”“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奖”“工业效益攻坚奖”、某公司“效益奖”,等等。而这些所谓的“奖金”中,真正符合规定的只有省政府1999年发给他的“2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奖”,数额2000元。这些变相的“奖金”体现的是“集体腐败”。在王纯腐败案中,共牵扯了110多名送礼行贿者,其中党政干部近百人,县处级领导干部近70人,各县、市(区)及各部门“一把手”近40人。在行贿者中,很多是一个单位的领导成员开会研究决定,并以单位的名义堂而皇之地把钱送出去的。 

  在有的部门内部,所有事项都坚持“集体研究”,以集体名义侵吞、盗取、截留国家财产。2003年12月,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因集体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入狱。在私分建设资金的过程中,这5名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集体作出决定,注册7个经济实体,用关联交易、假招标等方式,给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。

  “集体腐败”不易被发现,因为“集体”内部人会互相保护,为监督设置层层障碍。既然通过了集体研究,大家都认为这件事合情合理,应该做,集体腐败就成了正当行为。

  解决“集体腐败”,首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各级各部门“一把手”的监督。从本质上说,一个地区或部门的“集体腐败”,“一把手”都起了关键作用。如果“一把手”坐得正,就没有“集体腐败”的土壤。因此,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使“一把手”时刻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,解决监督“盲点”。

  要严格执行党规党纪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: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,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,分别处分。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;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,情节严重的,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。《条例》还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作出了处罚规定。这是严惩“集体腐败”的依据。

  制止“集体腐败”还需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、推行政务公开,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,要抓紧落在实处。监督部门加强对领导成员个人的监督是必要的,但加强对领导班子整体的监督,包括对决策过程的审查和财务的审计,同样必不可少。